{{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前於93年1月13日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
函訂定,分別於94年4月18日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
號函及100年5月3日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
先予敘明。
三、惟經檢視本要點規範教育部及直轄(縣)市政府主管之
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遵守之作業程
序,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爰
改以訂定「令」發布方式辦理,並於109年12月31日以臺教
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令發布,爰停止適用現行以函修正
之本要點。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1-17
{{ $t('FEZ014') }}2021-02-16|
{{ $t('FEZ005')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