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送該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影本一案(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生理假者,其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又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5-19
{{ $t('FEZ014') }}2021-06-18|
{{ $t('FEZ005')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