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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有關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曾任軍警校院教師之任職年資,核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曾任軍警校院教師之任職年資,核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B號函
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二、查教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處理
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
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
院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第37條規定,公私立
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
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次查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略以,私立
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
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
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
年資比例,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85年1
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
支給;85年2月1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四、參照前述規定意旨,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軍警校院編
制內專任文職合格教師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年資,得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
會檢證分別向各該服務學校或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查證屬
實後予以併計,依私校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核計給
與,通知內政部或國防部支付其曾任軍警校院年資應付之
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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