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修正,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案。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521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有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4日勞動三字
第0910018612號書函、94年10月13日勞動3字第0940056112
號書函、98年6月15日勞動3字第0980016442號函、98年7月
2日勞動3字第0980018211號書函、98年7月17日勞動3字第
0980020133號函、98年7月31日勞動3字第0980021638號書
函、98年8月28日勞動3字第0980082925號書函、99年2月23
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99年7月23日勞動3字第
0990131155號函及該部104年7月16日勞動條4字第
1040069254號書函,自11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之彈性(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
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並將自本(
110)年7月1日施行,說明二之相關解釋與修正規定未合
,爰自本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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