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詳請參閱附件簡章)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二、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籍國民,年齡不限,55歲以下尤佳。
(二)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者。
(三)具有愛心、耐心及同理心、配合度高,並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亦未曾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刑事案件。
(五)特殊條件:
1.曾有相關特教服務經驗者尤佳。
2.在最近兩年曾參加特教專業知能研習或相關研習18小時以上尤佳。
3.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尤佳。
三、工作內容與標準: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生活自理、教學評量、生活輔導、在校安全等事宜,詳如下:
(一)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能力,包括如廁(含換尿布)、清潔、用餐(碎食與餵食)、穿著、午休…等。
(二)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維護學生參與校內外活動與比賽(如:運動會、園遊會)之安全。
(三)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偶發事件(癲癇發作、受傷、情緒失控、走失… 等)。
(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評量與觀察記錄等。
(五)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維護(如上下學、移動、協助交通車進出、校外教學安全、作息轉換等。)
(六)配合學校人力需求,調整服務對象與服務班型(含特教班與資源班)。
(七)必要時應參加市府舉辦之研習,增進相關知能。
(八)協助學校或特殊教育教師交辦之相關事項。
(九)出勤規定:比照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辦理之,每日按時簽到、簽退。
四、聘期及支薪方式:
(一) 助理員聘期自110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0日止(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薪,無年終獎金及資遣費)。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如不適任,則不予繼續聘 用。
(二)聘任期間按時計資,到校服務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每小時薪資160元,每日工作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
(三)聘任期間須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不得異議。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自付額則由個人負擔。
(四)本案職缺係本校原特教助理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之代理,如該員提前銷假,致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
五、簡章公告:自即日起至110年11月4日(星期四)下午16時止
六、聯絡方式:本校輔導室(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聯絡人:陳品涵組長,電話:03-3358282(分機650)
七、報名日期與方式:即日起至110年11月4日(星期四)下午16時前將報名表(如簡章附件一、二)親送至本校輔導室,並檢附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進行資格審核。(一律採親自報名方式)
八、報名費:免收甄選及報名費用。
九、甄選日期:110年11月5日(星期五)上午9:50於本校輔導室報到,10:00時起進行甄選程序。凡遲到逾10分鐘(含)以上者取消甄選資格,不得異議。
十、甄選報名應攜帶證件:(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一份留存本校)
﹙一﹚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詳簡章附件一、二)。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四﹚本人脫帽正面二吋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五﹚依桃園市教育局102年5月20日桃教人字第1020028343號,聘任人員需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備查。
﹙六﹚相關佐證資料:如特教研習證明、特教服務證明、身心障礙者家長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七﹚報名時,應繳交與報名資格有關之學歷證件影本乙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甄選人私章。(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甄選資格及給予解聘,甄選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十一、甄選方式:
(一)學經歷、特教相關實務經驗占20%。
(二)口試(個人基本資料、服務理念與熱忱、特教知能及相關經驗、資訊素養與電腦文書、危機處理能力……等)占80%。
(三)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錄取,如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錄取名額: 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備取有效期間至民國110年12月30日止。
十三、錄取公告日期:
(一)110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時放榜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yjh.tyc.edu.tw/。
(二)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四、成績複查:
對甄選結果有疑慮者,應於110年1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16時,持身份證明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五、報到日期:
錄取人員應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星期一)12:00前,持郵局存簿至本校輔導室完成應聘報到手續並簽約;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六、附則:
(一)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敘薪者,亦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專業經驗證明、口試等順序錄取。
(四)曾觸犯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法規者不得應聘。
(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惟上述期日,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要點所聘用助理人員係屬時薪制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正式納入編制及發放年終奬金、資遣費及其他福利。
(七)錄取人員任職後每學期應接受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
(八)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應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九)如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得視經費核撥情形以及人力需求予以續聘。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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