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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轉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說明:依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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