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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說明: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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