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 $t('FEZ012') }}
{{ $t('FEZ003') }}2022-06-08
{{ $t('FEZ014') }}2022-07-08|
{{ $t('FEZ004') }}2022-06-08|
{{ $t('FEZ005')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