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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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