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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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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