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送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1號令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銓敘部令以,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2年2月16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另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同年2月16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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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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