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轉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動部同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2-19|

{{ $t('FEZ005') }}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