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轉勞動部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動部同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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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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