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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公告本校112年第1次事務組長(預估缺)甄選簡章

{{ $t('FEZ002') }} 人事室|

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112年第1次組長(預估缺)甄選簡章

(公告期間:112.10.24-112.10.30)

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官職等: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三、職系:綜合行政

四、甄選名額:

    正取1名(預估112年12月31日出缺),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工作地點: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

六、報名資格: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部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任用)

 (三)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曾受懲戒、行政處分。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任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五)品行端正、負責盡職、具主動服務工作熱忱、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作職務調整。

 (六)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及word、excel、e-mail等文書編輯及網路操作能力。

 (七)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及熟悉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尤佳。

 (八)歡迎具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人員報名。

七、工作要項:

     (一)政府採購招標管理(營繕工程、財務採購、勞務採購)等。

     (二)校內建築物、辦公廳舍管理及校園安全維護;佈置校舍場地及各種集會場所。

          (三)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及維護、災害發生搶救與辦理善後事宜。

  (四)技工工友、警衛及總務處臨時人員管理。

  (五)本校事務組長負責之各項工作。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務(須配合業務輪調及校內任用需求安排各處室協助) 。

八、報名方式:本案採線上應徵方式【倘上傳資料不齊或未以線上報名而逕寄紙本資料履歷者,恕不受理】,應徵者請於112年10月30日(星期一)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_1.aspx?work_id=%7e%ef%bc%83%ef%bc%83%ef%bc%84%ef%bc%83%ef%bc%a0%ef%bc%a0%ef%bc%84%ef%bc%81%ef%bc%862)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填寫履歷自傳後,點選「應徵職務」,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繳驗表件: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成1個PDF檔並上傳至職缺應徵系統(一律使用A4影印,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及加蓋私章或親自簽名,並依序掃描),上傳資料未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一)甄選報名表(如附件)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頁面(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甄選動機、工作期許等)

(三)身分證、兵役證件影本(女性免附)。

(四)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影本。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影本。

(六)現職派令及影本。

(七)銓敘部最近一次審定函及影本。

(八)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影本。

(九)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十)其他(若無則免附)-相關證照(如語言檢定、採購相關證照等)。

、甄選方式及日期: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考試(預計甄試時間為112年11月2日上午,如有異動將電話通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通知參加考試者,恕不另行通知。

     合格人員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於規定時間至本校參加以下甄選:

        (一)電腦能力測驗30%:112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8時20分至9時05分,測驗內容為word、excel、e-mail收發及網際網路運用等。    

    (二)面試70%:112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開始,評分項目含儀表態度、表達能力、發展潛能、溝通協調能力及專業知能等,每人10至15分鐘。

        

、錄取公告

(一)於本校網站(http://www.tyjh.tyc.edu.tw/)公佈欄公佈,並以電話通知正取員。

(二)正取人員應於榜示次日攜帶相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者依序遞補(備取期間自錄取公告日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三)參加甄選人員如不符本校需求,本校得斟酌情況錄取從缺。

、任用:經錄取報到人員,如為現職人員需俟另行辦理商調同意及完成核派程序、依期限報到者,始生進用效力。

十三、附則:

(一)報考人所繳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應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將於本校或媒體公告。

(三)申訴專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06

(四)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與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校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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