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桃園市113年度特教專業研習課程培訓」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之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5月23日桃教特字第1130048193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強化本市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及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特殊教育基本理
念與專業知能,提升特殊教育行政績效。
(二)透過系統化之特殊教育課程培訓,提昇本市普通班教師之特殊教育知
能,以維護特教學生受教權益與品質。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國民小學
四、上課日期:113年7月,課程共9天(09:00至16:20)
五、上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國小3F視廳教室(必要時經教育局、承辦單位確認後,得改採線上研習,或混成教學方式進行)
六、課程內容:特殊教育相關議題,課程包含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認識與輔導、法規與行政實務、課程調整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合計 54 小時。
七、招生對象及人數:
(一)招生對象:本市113學年度各級學校校長、處室主任、承辦特教業務
組長以及相關承辦人等(限正式編制)。
(二)招生人數:本梯次50名,名額如超過時,以每校1名為限,依完成報
名先後順序錄取。
八、報名日期與方式(採書面電子/郵寄,或現場繳交):
請於113年6月26日(三)前繳交報名表(附件2)、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
九、完成培訓條件:
(一)經錄取之參與人員,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不得無故缺席;並完成各課
程講師之指定作業。
(二)缺(曠)課累計達授課總時數九分之一以上(超過6小時)者,不核
發研習證明書。(僅核實登載教育研習時數)
十、管理與學習權益:
(一)參加人員以不支代課費原則核予公假登記。
(二)完成本培訓課程並取得54小時研習證明書者,視同取得特教法第7條所指之特教三學分。
(三)授課教師得進行隨堂點名、作業指派,並留意學員對課程之反應與建議,以了解學員學習情形,適時予以支持及鼓勵。
(四)授課教師得依學員之平時表現、作業、測驗等,考核學員之學習成果,並適時給與建議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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