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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國民中學

公告彙整

函轉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該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轉知相關訊息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D號函辦理。
二、 該部於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三、 相關附件亦可至本局首頁(https://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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