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一案。
說明: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理。
二、請本校教職員工遵守「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同仁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四、檢附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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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1749-04-25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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