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4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10月9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392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6152號令影本1份,銓敘部並已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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