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銓敘部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修正並自發布日110年1月21日生效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0年1月21日部退四字第11053169872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考量退休團體仍可能聘用適用勞動相關法令人員之
情形,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符合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作業規定第6點至第8點
規定,增訂退休團體申請經費補(捐)助時,應填具3年內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書、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同時明定申請經費補(捐)
助之退休團體如有缺漏應檢附之各項文件,經銓敘部通知
其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件不予受理,
至切結內容不實之退休團體,得追繳已核給之補(捐)助
經費,並列為3年內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三、本作業規定業經銓敘部 110 年 1 月 21 日以部退四字第
1105316987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相關修正
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 銓敘法規 > 法規動態 > 退撫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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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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