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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轉知有關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20日生效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20日生效一案。

說明:依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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