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號令一案。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2號函辦理,
並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
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又銓敘部
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經權責機
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非屬
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三、茲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試場規則
等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
擔任監評工作者,係屬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
「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
職務」之情形,爰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當不
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
四、銓敘部101年8月21日、同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
1013634408號、1013657408號書函,以及銓敘部歷次解釋
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09年7月2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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