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一案。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7日府政安字第1090184885號函轉法務部109年7月22日法廉字第10900040990號函辦理。
二、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0號函及修正條文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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