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5年9月30日八十五局給字第34355號書函等10函,自110年3月8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5月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33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配合行政院110年3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067號函修正現職政(公)務人員代理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期間之待遇支給規定,並停止適用77年7月30日台77人政肆字第18575號函等3函,爰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總處歷次相關函釋亦均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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