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考試院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以及依該條文授權訂定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一案。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17日部法二字第1105373022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基於尊重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獎懲權責,並課以主管機關主動審核之責,爰修正上開條文及具體事實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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