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行政院訂定公職律師待遇相關規範,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一案。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2月29日院授人給字113400027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公職律師待遇支給規定如下:
(一)支給對象: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公職律師。
(二)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三)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另按其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四)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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