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本校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支領獎勵金者,於114年2月28日前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之獎勵金發給時機,改採為即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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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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