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ㄧ、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本次甄試警衛值勤人員正取1名,並視需要擇優備取若干名。
三、報名資格條件如下: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七條規定情事者(進用後發現得撤銷)。另依該要點第九條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凡有上開情事者,請迴避報考。
(二)國台語表達清晰流利。
(三)學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
(四)經歷:無經驗可,具警衛工作經驗者佳。
(五)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無不良前科紀錄及不良嗜好者(如抽菸、吸毒、酗酒、吃檳榔、賭博等不良習慣),並能配合學校值班時間調整。
(六)能繕寫警衛勤務工作日誌及填寫表格,並具備應對能力。
(七)持身心障礙手冊(須在有效期限內)尤佳。
(八)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為避免因工作需要配合加班致領取之薪酬總額超過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影響當事人權益,請迴避報考。
四、工作項目:
(一)門禁管理,依規定管制進出大門之人與車輛,並辦理登記換證。
(二)校園安全巡視、師生校內安全維護。
(三)郵件簽收、傳達與電話接聽。
(四)保全系統之監看、操作及異常狀況處理。
(五)其他偶發事件處理及各處室臨時交辦事項。
五、僱用期間:第1階段自實際到職日起僱用1個月,僱用期屆滿經考核及格後,視經費情形續僱第2階段至112年12月31日止。
六、工作時間:3位警衛輪值,每日上班8小時(另須配合校方需求加班)。
七、薪資:採時薪制,依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111年為每小時168元),每月薪
資約新臺幣29,568元。(應自行負擔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自付費用)。
八、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止(報名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 。
九、報名方式:報名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上本校網址http://www.tyjh.tyc.edu.tw
下載填報或至本校警衛室領取(一律使用A4紙張,並於空白處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私章,恕不退件與函復)。填妥後請檢附下列資料、證件親自向本校總務處事務組報名(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不得託人代理繳交報名資料。
(一)報名表【如附件】(請黏貼3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一張)。
(二)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四)持身心障礙手冊(須在有效期限內)尤佳。
(五)簡歷自傳【如附件】(內容含個人學經歷、家庭狀況、專長、個性及興趣、曾經歷之單位職務性質、對擔任該職務之自我期許等。)
(六)具結書【如附件】。
(七)服役資料(限男性,如無則免)
(八)其他有利於甄選之相關資料(如工作經驗證明、相關專業證照等)
十、甄選方式及日期:
應考人資格及經歷經初審結果合於本校需求者,將於111年11月29日下午4~5時以電話通知於111年11月30日上午9時00分參加複試【複試人員請準時到達本校參與複試,逾複試時間10分鐘(含10分鐘)以上者,則以放棄複試權利論。】(複試項目:口試成績佔40%、現場交通指揮成績佔30%)。面試時請攜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證件正本核驗,驗畢退還。
十一、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經報奉校長核定後3日內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www.tyjh.tyc.edu.tw/)
(二)正取人員應於榜示一週內攜帶相關證件、健保特約醫院體檢表(含胸部X光檢查合格)及警察單位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至本校總務處報到並依規定簽訂契約,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者遞補(備取期間自錄取公告日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三)參加甄選人員如不符本校需求,本校得斟酌情況錄取從缺。
十二、附則:
(一)報到後依規定簽訂契約書,並應確實遵守契約書規定,不得異議。
(二)警衛值勤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約聘僱離職儲金辦法、死亡撫慰金等法規之規定,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依其契約僱用之年資,不予採計提敘俸級,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三)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其已僱用者,一經發現即予解僱。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經有罪判決確定。
(2)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5)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7)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8)曾服公職,因貪汙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9)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10)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11)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12)有精神病者(含躁鬱症)或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13)行為不檢有損校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14)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僱用。
(15)有法定傳染病。
(16)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路公告。
(五)申訴專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06
(六)本簡章陳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校之網站。
(七)本校查詢電話:(03)3347317總務處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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